律师观点分析
邬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|周佩双律师辩护纪实:37天黄金期介入,成功争取取保候审
一、案情简介
邬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
本案源于一起生猪屠宰经营活动,邬某受合伙人请托,居间协助对接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,负责传递相关信息、中转流转费用、转发证件材料,在整个事件中未获取任何经济收益。涉案证件系动检部门出具的真实制式证件,现有证据未证实发生食品安全、动物疫病传播等实际损害后果。
前期异地办案机关两次电话通知邬某配合调查,因距离较远加之自身法律认知偏差,邬某未前往,后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。接到本地派出所通知后,邬某预判涉案,主动自行到案,抵达派出所后才知晓已被网逃,随即被刑事拘留。
本案存在量刑升格的辩护风险,家属十分焦急,经慎重选择,委托周佩双律师担任邬某侦查阶段辩护人。
二、办案过程
接受委托后,周佩双律师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递交委托手续,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。 会见中完整核实案件来龙去脉、资金往来、人员关系以及完整到案经过,针对讯问中因身体疲劳出现的记忆偏差、后续已经纠正的关键事实予以固定,同步开展诉讼辅导,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,梳理讯问应答思路,指导其客观陈述事实,依法行使辩解权利。
结合会见掌握的一手信息,承办律师对案件定性、量刑风险、到案情节、共同犯罪地位开展全面研判。本案存在现实辩护难点:案件属于多人共同犯罪,自首情节存在司法争议,侦查机关初期对当事人采取羁押措施并延长拘留期限,公安阶段取保阻力较大。
承办律师紧扣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,提炼核心辩点:当事人归案具有主动性,具备自动投案的辩护空间;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,无任何获利;涉案证件为真实制式证件,无实害危害后果;系初犯,主观恶性较小,采取取保候审不具备社会危险性。
律师撰写《取保候审申请书》,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与从轻量刑情节,并提前筹备审查逮捕阶段的法律意见。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,就社会危险性、羁押必要性充分交换辩护意见,推动办案机关对强制措施进行审慎评估。
三、办理结果
依托侦查阶段37天黄金窗口期的专业介入,经过多次沟通、提交全套书面辩护材料,办案机关充分采纳辩护意见,综合考量当事人参与角色、归案情节、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,依法对邬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,当事人解除羁押回归家庭。
取保候审仅属于阶段性成果,案件尚未办结,但该结果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争取到有利基础。
办案小结:刑事辩护并非只有庭审对抗,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同样至关重要。办理此类国家机关证件类犯罪,不应机械看待涉案行为,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、是否牟利、归案主观心态、实际危害后果,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,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周佩双律师